青环罚字[2018]25号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青田前程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金晓国
2018年6月5日,丽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查,你公司新增螺丝车间(三车间二楼铁质螺丝车间、一车间二楼不锈钢螺丝车间)建设项目于2018年2月开始建设,2018年3月完成建设。但截止2018年6月5日,你公司新增螺丝车间(三车间二楼铁质螺丝车间、一车间二楼不锈钢螺丝车间)建设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已停止生产,并已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确认缴款后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田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